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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及新外观设计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新商标法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新外观设计保护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5年全面修改之前,商标法通过此次修改逐步加强了使用原则性要素。外观设计保护法增补了涉及设计人权利保护、提高申请方便性及海牙协定的条款,还重新整理了条文序号。新商标法及全面修改的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的详细内容如下: 

新商标法的主要内容(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1. 放宽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标准(第6条第2款) 
根据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称为"新法")之前的商标法(以下称为"旧法"),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为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通过使用商标使相关公众"明显"能识别出该商标表示涉及何人业务的商品,但在新法中规定"通过标示有关某人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能识别的"可取得显著性,放宽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标准。 

2. 明确制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第7条第1款第10项) 
旧法在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中规定,与相关公众明显能识别的他人商品或经营项目"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 新法规定,与相关公众明显能识别的他人商品或经营项目"可能产生混淆"或有损显著性或声誉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明确规定除了与驰名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以外,有损显著性或声誉的商标也无法获准注册。 

3. 引入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第7条第1款第18项) 
1)在新法中,作为驳回理由新增了"通过同业·雇佣等合同关系或业务上的交易关系或其他关系明知是他人已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还针对相同·类似的商品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即,新法规定,不能视为违反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但有违公正交易秩序的,可依据上述规定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 
2)此外,自2014年01月31日起施行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以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除此之外,为了自己的营业利益,以有违公证的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法擅自使用他人的通过一定的投资或努力获得的成果,而侵害他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同样的宗旨,在新法中规定,商标权人、独占使用许可人或普通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情形时,在没有得到该规定中所规定的他人的同意下不能使用其注册商标,还规定将这种注册商标作为撤销审判对象。 

全面修改外观设计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自2014年07月01日起施行) 
1. 为保护设计人权利的制度改善 
1)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创作性条件(第33条第2款第2项)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以下称为"新法")之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以下称为"旧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在国内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容易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获准授权。 

但,新法第33条第2款第2项加强了创作性条件,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前,由不仅在国内且国外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容易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获准授权。 

2) 对本人申请承认不适用扩大的先申请原则(第33条第3款) 
根据旧法第5条第3款,如果先申请的申请人在先申请公告之前,提出与先申请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会适用扩大的先申请原则予以驳回,但新法通过第33条第3款但书承认,如果先申请和后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就不适用扩大的先申请原则。因此,根据新法,如果先申请及后申请由同一人申请,并且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先申请部分相同或相似,在没有其他驳回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授权。 

3)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第35条) 
新法用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取代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根据旧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针对仅和本人的已授权的外观设计或已申请的外观设计(以下称为"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以下称为"相似外观设计"),只能以相似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还规定相似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遵照基本外观设计,并且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与基本外观设计合案的附属权利,基本外观设计因放弃、撤销、无效宣告等消灭时,相似外观设计也会一起消灭。 

根据新法,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将只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以关联外观设计提出申请。与相似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即使基本外观设计因放弃、撤销、无效宣告等消灭,关联外观设计作为独立于基本外观设计的权利继续有效。但是,关联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与相似外观设计一样遵照基本外观设计的有效期。 

关联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需要自基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1年之内提出申请。另外,如果基本外观设计订立有独占施行许可,关联外观设计就不能获准授权。最后,一件外观设计只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而与基本外观设计不相似,就不能以关联设计获准授权。 

4) 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的延长(第91条) 
为了反映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被延长的国际趋势,以及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协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由自授权登记日起15年修改为自授权登记日起20年。 

2. 为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方便性的制度改善 
1)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手续的改善(第36条第2款) 
根据旧法第8条第2款,为得到不丧失新颖性的认定,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时需要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理由,并且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30天以内要提交可证明该理由成立的文件。 
但,根据新法第36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① 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时(在这种情况下,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30日以内要提交证明文件);② 针对驳回理由通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③ 针对部分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异议申请提交答辩书时,④ 外观设计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提交答辩书时,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理由,以得到不丧失新颖性的认定。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不必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理由。 

2)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改善(第41条,第65条等)
修改前修改后
可作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数量最多20个最多100个
作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申请的产品仅针对非实审外观设计(新法中称为部分审查外观设计) 产品,可以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要属于同一产品类,不管实审或部分审查的外观设计,均可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审查阶段的处理
(是否遵照申请一体原则)
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遵照申请一体原则。
因此,保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公开请求、授权登记及驳回决定只针对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
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遵照申请一体原则。
因此,保密外观设计申请、申请公开请求、授权登记及驳回决定针对的是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或整体。


3. 引进有关产业外观设计国际授权的海牙协定(以下称为"海牙协定") 
随着韩国缔结海牙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根据海牙协定可以提出国际申请及国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申请。 

据此,海牙协定的缔结国的国民或拥有缔结国地址的人通过国际申请以韩国为指定国可以提出申请,并且韩国国民或拥有韩国地址的人通过国际申请以缔结国中的部分国家或所有国家为指定国可以提出国际申请。 

4. 其他修改事项 
1)新法遵照根据洛伽诺协定的产品分类。据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记载洛伽诺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对象的产品分类。(第37条) 

2)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一个月内撤回、放弃申请时,旧法规定只退还外观设计申请费,而新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费用也予以退还。(第87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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